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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损害赔偿标准如何计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工龄买断款”在离婚时能否分割?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07日 来源:北京离婚房产诉讼律师
[导读]:   韩翔律师,北京离婚房产诉讼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

  韩翔,北京离婚房产诉讼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婚姻损害赔偿标准如何计算

  婚姻损害赔偿标准如何计算婚姻期间损害赔偿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下面由在本文就婚姻期间损害赔偿标准详细介绍。


  一、离婚赔偿原则


  根据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离婚赔偿标准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的各条法律规范中,离婚赔偿标准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离婚赔偿标准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离婚赔偿标准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离婚赔偿标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离婚赔偿标准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离婚赔偿标准规定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离婚赔偿标准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离婚赔偿标准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赔偿标准规定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离婚赔偿标准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过错方标准


  1、过错程度


  过错程度可以通过过错方侵权的手段、场合、次数和持续时间等反映。这些具体情节反映着其主观恶性的不同,不同情节所造成的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也是不同的,因此所应受到惩罚的程度也不同。例如,过错方肆无忌惮的重婚、与他人同居或经常通奸,屡次劝诫却不思悔改,甚至因婚外恋情采用更加直接、暴力的方式虐待、遗弃受害人,给受害人精神和感情上造成的伤害要远远大于过错方采取隐秘的方式、存有愧疚心理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工龄买断款”在离婚时能否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工龄买断款;在离婚时能否分割


  基本案情


  李某与秦某某两人都曾有过一段不美满的婚姻,李某是一个国有企业的普通职工,秦某某做点小买卖。2003年经人介绍两人相识,交往一段时间之后,两人遂于2004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好。不料,2004年李某单位进行股份制改革,所有员工一律买断工龄,解除原有劳动合同。李某得到了3万元的买断工龄款。买断工龄后,李某无奈下岗。因一时难以接受失去心爱的工作的打击,李某终日借酒消愁。丈夫自暴自弃的态度使妻子秦某某非常生气,夫妻俩为此经常吵架,妻子以离婚相威胁,李某仍不以为然,夫妻关系趋于恶化。2005年,妻子秦某某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提出要分割李某的3万元工龄买断款。


  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李某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被告李某在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3万元工龄买断款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原被告双方各得1.5万元。被告李某不服,遂提起上诉,主张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3万元工龄买断款属自己的个人财产。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秦某某与上诉人李某感情确已破裂,维持一审法院关于两人离婚的判决;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3万元买断工龄款应为李某个人财产,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3万元工龄买断款属李某的个人财产。




  律师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3万元工龄买断款性质的认定:是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随着近年来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不断改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解除劳动合同或辞职等原因而取得经济补偿金已经为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往往会以;经济补偿金;、;工龄买断款;、;失业补助金;、;再就业费;等形式对劳动者进行补偿。如果在结婚之前取得上述经济补偿金,那么即使在结婚以后,该经济补偿金仍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这一点毋庸置疑。问题的关键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该经济补偿金,其性质该如何界定:是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夫妻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如果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那么离婚时就要分割;相反,如果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则不分割。我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这些财产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对该部分财产如何处理,在实践中成为了离婚案件的一个难点问题。


  本案就是;工龄买断款;形式的经济补偿金的分割争议的典型案例。目前,针对这一问题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夫妻共有财产,理由是:1.明确规定可以认定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工资、奖金等,最高法院第11条第2、3项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夫妻共同财产。买断工龄款与工资、奖金具有相似之处,与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性质相同,买断工龄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我国婚姻法采取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共有制,即只要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在理论上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这种观点以一审法院为代表,判决该经济补偿金为夫妻共有财产,应予分割。


  第二种观点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夫妻个人财产,理由是:1.买断工龄款与工资、奖金性质不同。第18条第2项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买断工龄是指对尚未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用工单位以对该职工今后的生活一次性给付一笔钱的办法,使该职工提前退休,以后该职工的任何事情均与单位无关的一种行为。该买断工龄款在性质上类似于养老保险金,是对夫妻一方失去工作后能在一定时期内得以继续谋生、减少生存风险的一种经济扶助,也是为夫妻一方今后再就业提供的资助和保障,因此,以这种形式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在本质上与工资、奖金性质不同。2.经济补偿金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第18条第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体现了将一些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立法理念。对劳动者来说,;工龄买断款;、;辞职补偿金;等各种形式的奖金补偿金是以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期待收入为代价换来的,这部分经济补偿金是与劳动者的今后生存密切相关。因此,正是由于各种形式的经济补偿金具有与人身密切相关的特殊性,即使婚姻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也应当认定其为夫妻个人财产。否则,就是有悖于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司法实践中,这种观点以二审法院为代表,判决该经济补偿金为夫妻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本案的审理,我们赞同以二审法院的判决为代表的第二种观点,;工龄买断款;应当作为李某的个人财产,不应进行分割,这是基于买断工龄款的特殊的人身属性来判断的,最具有合理性。




  律师随感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夫妻的离婚,如果不能理智地处理,就会产生离婚纠纷,严重时有的夫妻甚至会反目成仇,寸步不让,引发诸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的更大纠纷。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保护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利益,防止由于离婚而给当事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和负担。及对旧婚姻法的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进行了较大的限制,个人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地位大为提升。特别是,对于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不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理念已经得到了体现。但是,立法所列举的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往往挂一漏万,不能完全涵盖所有情况。针对这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我们在实践中适用法律时,应本着;公平正义;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我们也期待着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关问题的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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