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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贷款是否一定要两人签字 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归属解析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08日 来源:北京离婚房产诉讼律师
[导读]:  韩翔律师,北京离婚房产诉讼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

 韩翔,北京离婚房产诉讼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婚后买房贷款是否一定要两人签字

  一、婚后买房贷款一定要两人签字吗

  需要夫妻双方签字,因为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申请购房贷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人需要提供合法的户口簿、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或合法居留证、护照,在本市购买银行指定发展商的商品房;


  2、借款人要在银行开立存款专户,存款余额不少于拟购住房款的30%;


  3、向银行提交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和其他证明文件;


  4、同意以购房合同项下的房屋物业作抵押;


  5、愿意履行贷款合同的全部条款;


  6、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购房合同夫妻双方必须同时签字吗

  1、如果购房合同的买受人是夫妻俩人,那么必须俩人同时签字,将来房产证也会出两本,这叫共同共有房产。


  2、如果购房合同的买受人是夫妻其中一人,那么买受人签字就行了,不用配偶签字了。


  3、贷款买房的话,不管买受人是夫妻一方还是夫妻双方,都要在贷款合同上签字。


  三、新规买房必须写夫妻二个人名字吗

  法律并没有规定买卖一定要写夫妻双方的名字,如果是全款购买的,房产证可以写双方的名字,如果贷款购买的,一般只能写贷款方的名字,但并不影响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1、新婚姻法中规定婚后买房只写一个人名字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况:


  财产一起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一个人的名字,也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钱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某一方子女名下的,根据双方家长各自出了好多钱,按份额比例共有,夫妻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2、新婚姻法中规定婚后买房只写一个人名字不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况:


  婚后爸妈出钱给自己子女买的房子,产权写在自己子女的名下,视为父母送给子女的,这种算是个人财产。


  婚后由一方出钱买的房子且产权证上只写了自己的名字的,算是个人财产。


  给大家整理的有关于婚后买房贷款是否一定要两人签字的内容,根据上文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婚后买房贷款需要夫妻双方签字,因为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还有别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归属解析



  一、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作为处理婚姻财产分割的资深专家、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罗列军向记者介绍,他通读高院最新出的,感觉这点最具;颠覆性;。;明确规定,处理家庭重大财产必须取得双方的一致意见,基本上,多数家庭最重大的财产肯定就是指房子了,老婆不同意卖,老公偷偷卖掉了,老婆是可以提出要求撤销交易的,我自己就代理过多起这样的官司。;


  ;为什么要做这样的修改,我的理解是,这一规定与冲突了。;罗列军说,现在不需要配偶到场的说法,跟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不动产转移登记管理办法基本一致,跟谁登记谁卖房以及善意取得条文也是一致的,即保护善意购买第三人的权利。;很多人肯定要问,那配偶的权利怎么保护,新规说了,追讨啊,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不过,他也认为,追讨在事实上是很难的,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既然是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房产证两个人的名字都要有!;建议以前没名字的,都早点去加个名字!当然,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举例说明,假设女方婚前贷款买了个价值70万的房子,当时首付2成即14万,贷款 56万,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30万,还剩26万银行贷款没有还清。这种情况下,双方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按照新规,首付14万系女方个人财产,26万未偿还贷款则为女方个人债务,共同还贷的30万就为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最后,女方能分到房子,26万的债务由她个人继续偿还,男方则能分到15万,以及女方视房子市场价格上涨而协商给予的一定补贴。;罗列军说,其实,如今打离婚官司做财产分割时多数已采取这样的操作方式,只不过,以前没有法律条文可参照,相当于明确了这点。


  三、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我记得出台过规定,为结婚目的,由一方父母购置的房产,除有特别约定外,可视为对子女的赠与。现在,等于进一步明确了,结婚后由父母出钱买房到底算不算共同财产的问题。;罗列军说,这点也跟有了比较大的变化,;以前是说,婚姻存续间取得的财产,包括来自一方或双方的父母,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以后,个人财产的范围有了明显扩大,比如女方父母出钱买的房,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那么这套房就明确是女儿一方所有,非夫妻共同财产。;他直言,这显然有利于实际购房的一方,所以可能在实际操作上不利于有效约束社会家庭稳定。特别是80后冲动性婚姻增多,若再免除其经济顾虑,值得商榷。;


  四、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我正好代理着这样一个案子,张三是一位很本分的良家妇女,李四却有着种种劣习。现在两人闹离婚,张三发现,李四竟然恶意借过200万的巨债。按照以前的法律,哪怕知道这笔钱只是李四恶意举债,估计多半也得两人一起偿还。新规却很人性化地提出,李四必须拿出证明,这200万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所用,否则,张三就根本不必理会。;罗列军告诉记者,事实上,李四仅能提供一笔三万块钱的还贷纪录,这意味着,新规实施后,200万,扣除3万,剩余的债,还得李四一人扛。女性中止妊娠,将不算侵犯男方生育权


  五、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生育权;曾引起很大的争议,现有的,并没有单独对这一问题做出规定或说明。;这条新规定同样是很人性化的,一方面,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这在以前,这种情况法院是不会同意离婚的,但实际案例中,法院虽然判定不准离婚,很多不孕妻子却极可能遭受家暴或者冷暴力;另一方面,如今,女方因为怕丢工作、或者怕影响身材而不肯怀孕,或者有的悄悄流产,新规等于给了个说法,即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罗列军分析,这条规定应该是和计划生育法接轨,旨在保护妇女权益。


  以上是对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归属的解析,的出台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夫妻财产纠纷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婚前个人存款的利息是否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前个人存款的利息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涉及的是婚前个人存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利息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在本案中,李某的婚前个人存款是民法意义上的原物,此原物所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按照物权法原理,孳息应归物的所有人或其它合法权利人。当事人之间若没有特别的约定,原物与孳息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同一人所有。


  [相关案例]


  李某与张某结婚多年。结婚前,李某名下有存款一百多万元。婚后至今,该笔存款所得利息有将近二十万元。现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张某提出离婚,要求将李某个人名下的存款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李某认为利息应属于个人财产,双方发生争执,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李某的婚前个人存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利息应属于李某个人财产。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婚前个人存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利息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首先,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在本案中,李某的婚前个人存款是民法意义上的原物,此原物所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按照物权法原理,孳息应归物的所有人或其它合法权利人。当事人之间若没有特别的约定,原物与孳息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同一人所有。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吴庆宝法官主编的中在论及此问题时指出:;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结合本案,李某与张某在婚后取得的利息在没有特别约定的前提下,应认定该利息为李某个人的财产。


  再次,本案中婚后取得的利息不同于;投资所得收益;。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条的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是,利息不属于;投资取得的收益;。可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主要考虑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经营行为而产生的,前者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所得,而后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合本案,李某个人婚前存款利息是法律规定必然得到的孳息,不符合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条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规定,故应该认定为婚前的个人的财产。


  我国及相关司法解释共列举了七项归夫妻共有财产的情形,但是利息未列入其中。综上,笔者认为法院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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